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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棚户区、片区等重点工程改造征收(拆迁)中住房保障的工作意见(长住保发[2012]36号)

发布日期:2015-06-24 来源: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

长住保发﹝2012﹞36号

各区住房保障局、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

近几年来,我市的住房保障工作积极服务棚户区、片区改造等重点工程,有力地推动了重点工程征收的顺利进行。为进一步规范棚户区、片区改造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拆迁)中的住房保障政策,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等重点工程建设步伐,根据2012年11月1日市长办公会议精神,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调整住房保障家庭收入、住房困难标准

我市目前执行的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为人均低于1010元/月,是按照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153元的75%测算出来的;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2平方米。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规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长政发[2010]21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对标准适时调整”,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长发[2008]16号)规定“明确全市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标准为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和<长沙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9号)规定的申请对象的住房条件为“无房户和住房困难家庭(2009年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2010年后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等文件精神,对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2011年长沙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1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451元,按其75%测算,将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棚户区、片区改造和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拆迁)项目中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调整为人均低于1653元/月,住房困难标准调整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今后,对住房保障家庭收入、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

二、调整公房承租人、被征收(拆迁)房屋关系人申请住房保障的条件

公房承租人是指直管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和单位自管房住宅合法承租人;被征收(拆迁)房屋关系人是指与私有房屋被征收人(即房屋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户口在同一征收(拆迁)地址上且征收(拆迁)公告前已迁入拆迁地并居住在此的父母、子女。现将此类对象申请住房保障的条件调整如下:

1、公房承租人(含曾经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对象和达到晚婚年龄的单身人士)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需要进行收入认定,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或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

(1)除被征收(拆迁)房屋外再无其他住房;

(2)落户长沙三年以上(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为准,下同);

(3)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长房集团出具的《直管公房租住情况证明》且符合住房保障标准。

2、被征收(拆迁)房屋关系人(含达到晚婚年龄的单身人士)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或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

(1)除在被征收(拆迁)房屋居住外再无其他住房;

(2)落户长沙三年以上;

(3)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婚姻状况证明》、长房集团出具的《直管公房租住情况证明》且符合住房保障标准。

3、私有房屋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含曾经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对象)、被征收(拆迁)房屋关系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

(1)除被征收(拆迁)房屋外再无其他住房;

(2)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拆迁公告)前户口已迁入拆迁地且落户长沙三年以上(私有房屋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须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但不受户口所在地限制;私有房屋被征收人不受落户时间限制);

(3)征收(拆迁)补偿款项在25万元以内(补偿款项在25万元以上有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的除外),市住房保障部门可根据物价水平适时提出方案报市政府进行调整;

(4)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婚姻状况证明》、长房集团出具的《直管公房租住情况证明》且符合住房保障标准;

(5)区政府审核同意。

以上申请对象中系单身人士的还需同时具备的条件:

私有房屋被征收(拆迁)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公房承租人、被征收(拆迁)房屋关系人达到晚婚年龄,由相关部门出具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患有重大疾病的证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受此限制)。

三、操作程序

1、申请审批程序按《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审批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1】49号)规定办理。

2、公房承租人及被征收(拆迁)公房承租人的关系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廉租住房时还需提供的资料:

(1)直管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

①长房集团下属管理单位提供的公房承租户明细表;

②长房集团下属管理单位与承租户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

③直管公房承租凭证。

(2)单位自管房住宅合法承租人:

①产权单位提供的公房承租户明细表;

②产权单位与征收部门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

③被征收(拆迁)职工与产权单位签订的个人补偿安置协议;

④产权单位开具的职工承租本单位公房的凭证。

征收责任单位将上述资料统一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审核,并由区人民政府核准,再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四、实施范围及执行时间

凡目前正在实施的和今后新启动的棚户区、片区改造、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中涉及此类申请住房保障的问题,均按此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抄 送:市民政局、市法制办

 

长沙市住房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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