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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24 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网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规范审批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方式及标准

保障方式和补贴标准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和〈长沙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申请对象的条件及认定

(一)一般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户口。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军队转业、退伍安置条件的人员不受此限制)的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的单亲家庭)。

2、住房。取得《长沙市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3、收入。取得《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含《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和《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关于落户时间的认定

1、落户时间以公安部门户籍档案资料记载的迁入时间为准。

2、原户籍在长沙市城区以外,因在本市攻读大中专以上学历将户口迁入本市且毕业后落户本市的,其落户时间可从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之日起计算。户籍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人才交流中心提供集体户籍证明。

3、因工作调动、读书或劳动教养、服刑,户口迁出本市后又迁回本市的,户籍登记时间可连续计算。

(三)关于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的认定

1、无房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无房屋产权登记记录(含已核发房屋产权所有权证和已进行房屋产权预告登记房屋)且无事实拥有房屋(含实际拥有房屋产权但暂未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和未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房屋)。

(2)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

(3)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

(4)1995年以后,户籍从外地迁入长沙市城区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和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明。

2、住房困难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2)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

(3)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

(4)1995年以后,户籍从外地迁入长沙市城区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和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明。

(四)关于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的认定

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的认定以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出具的《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为准。

长沙市城市低保家庭凭有效的《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收入家庭凭有效的《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可以直接认定,不再另行进行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

棚户区、片区改造等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的私有房屋被征收(拆迁)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不需要进行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

(五)关于住房保障家庭人口的认定

1、住房保障家庭人口的认定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进行认定。

2、持有我市非农业户口,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以下人员,可计入家庭人口:

(1)配偶。

(2)父母与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子女。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且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5)其他经区级以上公安部门认定的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3、申请人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虽不在市区,可计入家庭人口。

4、现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家庭成员,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计入家庭人口:

(1)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在读学生。

(2)未婚的现役军人。

(3)劳动教养,劳动改造人员。

5、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归属,以离婚时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为准;子女已满18周岁的,以居民户口簿登记为准。

6、一个家庭只能同时享受一种住房保障方式。已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家庭成员,不能计算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口。

(六)棚户区、片区改造等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拆迁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其申请条件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长政函〔2009〕40号)规定执行。

三、申请的受理及审批

(一)申请

1、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

申请办理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需提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结(离)婚证、已按要求填报好的《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申请审批表》或《长沙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以及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申请人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家庭住房状况证明(以下简称《住房状况证明》)。

申请办理住房状况证明需提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结(离)婚证以及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申请人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申请办理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证明,经社区调查评议、街道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符合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条件的,由区民政部门出具《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以下简称《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证明》)。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婚姻状况证明,经审查情况属实的,由区民政部门出具结(离)婚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二)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审核

1、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1)《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申请审批表》或《长沙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

(2)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

(4)民政部门出具的《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结(离)婚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提供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法律文书。

(5)身份证、户口簿。

(6)审核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受理申请:申请人本人携带上述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委托他人或中介机构代理申请的,一律不予受理)。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当面进行核对,并采集申请人的头像和指纹等信息。申请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资料及修正的内容,同时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则予以受理,同时向申请人出具《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业务收件收据》。

3、与申请人签订《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诚信承诺书》。申请人须承诺:

(1)所申报的情况全部属实,提交的所有证件及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同意授权政府有关部门核查本户家庭成员的财产、收入、住房、婚姻状况等情况,并同意公示。

(2)如有虚报瞒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无条件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资金和应支付的利息,腾退所配租的廉租住房,5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4、申请公示: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已受理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同时进行公示,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还应在其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等基本情况。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所反映情况属实且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申请人。

5、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在申请资料齐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经办人和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区人民政府核准。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同时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

6、建立档案: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经审批后的申请对象应及时建立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个人)资料档案和电子档案。

7、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离婚、再婚或丧偶的申请对象:凡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含已购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的家庭,离婚后夫妻双方均不能再享受住房保障;婚姻存续期间有私房,离异后确有特殊住房困难且自身无力解决的,应在离婚满5年后方可提出住房保障申请,申请时应提供特殊困难证明(如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书)、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并已执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内涉及本办法的各项事宜。申请人为丧偶的,需提供原配偶的死亡证明。申请人为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含已购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的,再婚后夫妻双方均不能再享受住房保障。

(2)棚户区、片区改造等市级以上重点工程被征收(拆迁)人的申请对象:须出示重点工程征收(拆迁)证明和市拆迁办备案的征收(拆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由棚改实施单位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棚户区(片区)改造等重点工程申请专用章”。

(3)其他的申请对象:夫妻一方为外地非农业户口或1995年1月1日以后迁入长沙市城镇户口的,由原籍地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无房改房等福利房和无其他住房证明(农业户口除外);由于重大疾病等原因被迫变卖了其房产,而目前确无住房的,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卖掉的房屋为非福利房;二是交易过户达5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保障;转业、退伍军人落户长沙的,应出示转业证或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出示由部队(团级以上)的营房部门开具无房证明和未享受过住房货币补贴的证明;申请人配偶为现役军人或转业、退伍军人的,须由部队(团级以上)的营房部门开具无房证明和未享受过住房货币补贴的证明;由农业户口转入长沙市户口的,须由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农转非证明。

(三)区人民政府核准

1、审核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是否按要求进行审查和公示,表格填写、各级意见签署及盖章是否完备。

3、区人民政府应在申请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符合条件的,加盖“长沙市□□区住房保障核准专用章”,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四)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发证

1、核查应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核查区政府核准手续是否完备,表格填写和各级意见签署及盖章是否齐全,上传的电子档案是否与纸质资料内容准确一致。

3、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在申请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经核查符合要求的,由经办人、处室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名确认后加盖公章。同时,每季度末集中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核发《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以下简称《货币补贴凭证》)或《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确认单》(以下简称《购房资格确认单》)。

申请货币补贴的户数多于当年补贴计划数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具体方案另行制定。由各区政府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优先保障低保无房户、军烈属、残疾(重度残疾二级以上)、孤老(60周岁以上)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基础上落实到户。

4、在市住房保障部门的政务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发放货币补贴资金时,比对申请人的头像、指纹、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是否与申请人本人一致。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及产权交易

(一)购房

领取了《购房资格确认单》的棚户区改造等重点工程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可购买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在安置完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后,多余房源一律交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用于安置全市棚户区改造等重点工程被征收(拆迁)人。

领取了《货币补贴凭证》的保障对象,可在本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自主选购成套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房屋建筑面积不高于(含)120平方米。一年内未购买住房的,《货币补贴凭证》作废。今后仍需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依政策重新申请。

1、选购商品房期房或现房的,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定购房合同时,开发建设单位可根据《货币补贴凭证》编号进入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信息备案系统对补贴对象及补贴金额等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与购房人签署《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购房人可按《货币补贴凭证》注明的补贴标准数额冲抵购房款。购房补贴资金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凭证结算支付。

2、选购二手房的,在与房屋出卖人签定买卖合同后,房屋出卖人与买受人到市住房保障部门窗口核对《货币补贴凭证》的信息,到长沙市二手房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登记备案。交易信息经备案后,房屋买受人将货币补贴资金与购房款之间的差额存入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签署《授权委托书》,再与房屋出卖人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购房补贴资金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与房屋出卖人凭证结算支付。

(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发放

货币补贴资金的发放由市财政部门和市住房保障部门实行双控管理。支付申请汇总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业务处室经办人和处室负责人签字确认、财务处室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同意盖章后,送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同意盖章后予以发放。

1、购买商品房期房的,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发放申请表》,并提交开发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支付凭证》、收款收据明细、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货币补贴凭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商品房预告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以及商品房备案合同原件到市住房保障部门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在上述资料齐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送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的监管银行账户。

2、购买商品房现房的,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发放申请表》,并提交开发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支付凭证》、收款收据明细、《货币补贴凭证》原件、《授权委托书》以及商品房备案合同原件或已过户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到市住房保障部门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在上述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送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的监管银行账户。

3、购买二手房的,由房屋出卖人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发放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货币补贴凭证》原件、《授权委托书》、银行存折复印件及已过户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到市住房保障部门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在上述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送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房屋出卖人出具的银行存折账户内。

4、使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购买了商品房期房的购房人如需退房,由购房人将货币补贴资金退还至市安居工程资金专户后,填写《退房申请表》并提交银行转账回单原件及购房人身份证至市住房保障部门窗口申请办理退房手续。市住房保障部门确认原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资金退还到账后,核发同意办理注销商品房备案的《工作联系单》及收款收据。购房人或开发建设单位可凭该《工作联系单》至房产交易登记部门办理注销备案的有关手续。购房补贴资金未退还的,不得办理退房或注销备案等手续。

(三)产权及交易

1、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其上市交易按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行。

2、使用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其房屋产权证上应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并注明享受货币补贴金额。购房时应缴纳的产权交易税费均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执行。

3、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还政府发放的补贴资金;也可由产权人全额退还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后,变为完全产权。

4、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住房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如需再购买其他住房或因赠与、法院判决等原因获得其他产权住房的,必须将政府发放的补贴资金全额退还至市安居工程资金专户,否则暂停办理该家庭取得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

五、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及实物配租

(一)租赁补贴发放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次月起发放补贴资金,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下一个季度的月初拨付至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再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家庭发放。

(二)实物配租

1、房屋面积标准

(1)1人户(离异、丧偶)配租单居室。

(2)2人户配租单居(夫妻、同性单亲家庭)或二居室(异性单亲家庭且子女年满10周岁)。

(3)3人户(夫妻及子女、夫妻及一方父母)配租二居室。

(4)4人以上户(两对夫妻、夫妻及两单身同性子女或夫妻及两单身异性子女且年满10周岁、夫妻与子女及夫妻一方父母)配租三居室。

2、配租对象的优先及轮候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原则上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但优先配租给以下保障对象:

(1)市政重点工程和旧城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可以纳入优先配租的家庭。

(2)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中的低保无房户。

(3)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家庭成员中有属于二级以上残疾、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的重大疾病、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家庭,以及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

轮候。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作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纳入轮候程序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轮候期间,保障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轮候资格的决定。轮候到位的保障对象应代表家庭全体成员选房。实物配租房源一层楼房应优先安排家庭成员中有盲人、肢体一级、二级残障人员或70周岁以上老人的保障家庭,其余楼层由轮候到位的申请人以分批摇号方式选择。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实物配租。

(1)已租赁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

(2)已有继承、受赠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已经达到12平方米的。

(三)租金核减

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家庭,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标准缴交租金。

2、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由本人申请,房屋产权单位按政策核减租金。

3、房屋产权单位与市住房保障部门每月互通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4、房屋产权单位每月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报送《长沙市廉租住房租金核减月报表》(纸质稿和电子稿)。

六、监督管理

(一)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住房保障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的举报。

市、区住房保障、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财政等部门的监察机构受理群众对本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等行为的举报。

(二)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在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公示两年。

(三)由同级监察机构牵头,组织住房保障、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每年不定期对已享受住房保障的对象进行抽查。

(四)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的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励(对举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属实的,奖励1万元/户)。多人举报同一对象,根据举报先后(以市、区最先受理部门的书面记录为准),奖励最先举报人,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五)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或住房条件等手段,骗取保障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退房或取消其资格,依法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骗取补贴资金的,责令退回所发放的补贴资金和应支付的利息,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处以被骗取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六)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住房保障的过程中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其上级管理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并进行媒体曝光。

(七)开发商或售房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与申请人串通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责令其退回所收补贴资金及利息,记入其企业诚信档案,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开发商拒收货币补贴的,记入其企业诚信档案,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八)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收受贿赂的,依情节轻重,按照《长沙市行政问责办法》,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及主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根据影响大小和造成损失的多少,将过错责任分为以下四类:

一般责任:因过失导致可能审批错误,但未造成实质影响或已造成轻微经济损失的。

较大责任:因审错或发错1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审错1户经济适用住房实物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审错或发错2-4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等过失导致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较大不良影响。

重大责任:因审错或发错2-4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审错2-4户经济适用住房实物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审错发错5-9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等过失导致造成重大的影响或经济损失。

特别重大责任:因审错或发错5户(含)以上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审错5户(含)以上经济适用住房实物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审错或发错10户(含)以上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等过失导致造成特别重大的影响或经济损失。

确认为过错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经办人员由于自身原因发生责任过错的,由经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为发生责任过错的,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经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直接经办人员的故意行为导致审核、批  准人失误造成过错的,直接经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责任的大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

一般责任:过错情节轻微,影响较小,或者造成后果能够及时弥补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

较大责任:过错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有非法所得的,依法进行收缴。

重大责任:发生重大责任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行政处分,调离所在岗位,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有非法所得的,依法进行收缴。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上一级领导的责任。

特别重大责任:发生特别重大责任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开除的行政处分,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有非法所得的,依法进行收缴。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上二级领导的责任。

发生较大责任、重大责任、特别重大责任,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严重违纪、违法情节的,加重一级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原市人民政府有关住房保障审批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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