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以及临时安置费房屋搬迁费相关标准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10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以及临时安置费房屋搬迁费相关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推进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参照标准、临时安置费标准、房屋搬迁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中不包括装饰装修等价值的,其装饰装修等价值的补偿按照《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参照标准》(见附件)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中包括装饰装修等价值的,不再另行计算装饰装修等价值的补偿。
二、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人住宅的,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对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在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采取货币补偿或者以产权调换方式交付被征收人现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的,其实际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付拆除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
市区临时安置费标准按月计算,每月为被征收房屋评估值的4‰,每户(以房屋产权证为单位,共有产不分开计算)每月不得低于600元。县(市)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三、征收仓储、工业生产用房的搬迁费标准按《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执行;其他房屋搬迁费为每户800元,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每1平方米增加8元搬迁费。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参照标准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有关说明:
1、装饰装修补偿视每自然间不同情况,分别按其建筑面积计算。
2、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第1年不予折旧,第2-5年每年折旧20%,使用5年以上的,补偿10%的残值;
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第1、2年不予折旧,第3-10年每年折旧10%,使用10年以上的,补偿10%的残值。
3、违法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内的装饰装修不予补偿。
4、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擅自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
5、其他设施补偿,市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相关行业收费或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有线(或数字)电视移装 300元/台
宽带网络移装 100元/台
电话机移装 200元/台
窗式空调机移装 100元/台
分体空调机移装 200元/台
柜式空调机移装 300元/台
热水器移装 100元/台
太阳能热水器移装 600元/台
浴霸移装 50元/台
三相动力表移装 1800元/户
管道煤气 1800元/户(或按收费票据计算补偿)
自来水独户新装户表 1500元/户(或按收费票据计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