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1)2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0号, 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 为认真贯彻实施《条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广泛宣传《条例》
《条例》 对2001年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作了重大调整,明确界定了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范畴,规范了征收补偿工作的程序, 充实和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的发布实施, 对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活动, 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公共利益项目的顺利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从促进经济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 认真组织学习和广泛宣传《条例》, 使各相关部门、征收工作人员和被征收人熟悉《条例》 精神,自觉执行《条例》。
二、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管理和实施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 国土资源、 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各级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等类似机构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不宜作为征收主体。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尽快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市级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县级人民政府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指导,以确保同一地区特别是设区的城市补偿政策的统一和平衡。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 明确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事务的,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对征收工作提供相应保障,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经费在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方案中明确,在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预算中列支。
三、确保被征收人住房保障优先权
被征收房屋是个人住宅并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安置房源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优先考虑被征收人,在轮候时间上给予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在作出征收决定时可以考虑为被征收人提供特定的安置房源。
四、依法开展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
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的程序评估确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条例》规定申请复核评估或申请鉴定。各地要及时成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征收评估复核结果进行鉴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方案公布后,征收机构可以向被征收人推荐信誉好、实力强的评估企业供被征收人选择。征收部门应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收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协商产生评估机构。协商不成,应由房屋征收部门主持,邀请被征收人、社会公信代表等以公开抽签形式产生评估机构,并聘请公证部门对抽签过程与结果进行现场公证。
五、合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是营业性用房且经营行为合法, 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合理补偿。补偿标准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可以以纳税情况确定,也可以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有效证明认定。停产停业期限,由各地根据当地房屋征收项目情况确定。考虑到各地差异较大,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办法。在省实施《条例》配套规章出台前,各地可暂时沿用原有停产停业费补偿标准。
六、严格规范征收补偿工作程序
《条例》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的程序、方法、手段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各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能,转变工作方式,规范行政行为,确保征收与补偿程序合法、评估结果公正、补偿安置合理。要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所有征收补偿工作都要明确办理条件、工作时限,并对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要严格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严格执行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严禁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七、做好新老《条例》 的衔接工作
根据《条例》规定, 2011年1月21日之前已经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对已经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各地要尽快完成项目拆迁扫尾工作。 对已经依法履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前期程序, 但还未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商人民法院改为实施司法强制执行。2011年1月21日起开始实施的国有土地上的征收补偿项目一律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长沙市从2009年7月1日起试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已经实施征收但仍未完成的房屋征收项目可以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各地要认真做好新老条例的平稳过渡,从维护征收(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耐心细致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八、加强对征收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征收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相关部门要抓紧调研起草相关配套文件。各地要在正确理解《条例》精神的基础上,抓紧制订和完善当地的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特别是对《条例》授权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具体规定的内容,尽快做出规定。各地要建立健全征收决策机制,做好前期调研准备工作,确保科学决策;要建立健全征收实施机制,确保征收工作有序推进;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肃查处征收、虚假评估等违法违规等行为,确保社会和谐稳定。